人才公寓租金补贴
(一)申领对象
(资料图片)
入住人才公寓的高校毕业生。
(二)补助标准
1.对入住人才公寓的各类人才予以租金补贴,补贴标准为每月租金的80%,其中,高层次人才公寓补贴标准为每月租金的90%。
2.对经审核符合入住人才公寓条件,因区内无人才公寓入住的,可同意租赁社会房源,并给予租房货币补贴。参照人才公寓50平方米面积、租金标准按人才公寓租金标准基础上增加2元/平方米进行测算核定,每月租金补贴标准为测算核定租金的80%。
3.对入驻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人才公寓且符合补贴要求的人才按照现有区人才公寓租金标准基础上增加2元/㎡进行补贴,补贴面积统一为50㎡,按补贴租金的80%进行补贴,高层次人才公寓按补贴租金的90%进行补贴。
4.经组织安排的来繁挂职干部、来繁开展实习指导的高职院校教师、在繁开展就业见习或顶岗实习学生租金给予全额补贴。
(三)申领条件
1.企业人才
外地户籍来繁就业的企业人才(不含驻繁单位中邮政公司、供电公司、通讯公司、银行金融机构等国有企业)在我区城区无自购商品房且符合以下两项条件的,可申请入住人才公寓:
(1)与我区企业签订一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在我区参加社会保险。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人才不受在繁参加社会保险限制,但须与在繁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且存在实质性工资发放关系。
(2)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符合市和区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引进的人才学历放宽到专科,职业资格放宽到高级工。
2.创业人才
来繁创业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不受企业人才申请条件限制,经批准可入住人才公寓。
3.机关人才
区直机关事业单位(含城区学校、医院)人才简称“机关人才”),在繁昌城区无自购商品房的外地户籍未婚工作人员,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学士及以上学位,可申请入住人才公寓。急需紧缺专业人才放宽至国家承认的本科学历、不受学位限制。
服务期(合同期)内的“三支一扶”“选调生”“高校毕业生服务基层特定岗位”等在城区无自购商品房的外地户籍未婚工作人员;在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且在城区无自购商品房的的军人家属,参照执行。
(四)申领程序
1.每年集中两次(6月、11月)受理补贴申请。
2.人才公寓租金补贴由签订租赁合同的用人单位或个人向繁昌区人才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咨询电话:7852472),并提交下列材料:
(1)《人才公寓租金补贴审批表》(附件13);
(2)人才公寓租赁协议复印件(对经审核符合入住人才公寓条件、因区内无人才公寓入住的、租社会房源的,提供租社会房源协议复印件)、租金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未在繁参加社会保险人员提供企业发放工资凭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工资银行流水凭证等材料;
(4)已完成水电费、物业费交纳的交费凭据(租社会房源的不需提供)。
3.繁昌区人才发展有限公司受理后,会同区人社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重点审核租赁期内入住人在我区缴纳社会保险、购房、工资发放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将补贴资金拨付至人才公寓入住人的银行卡(或企业账户)。
4.审核工作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无误后发放。
本政策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试行期3年;对特殊人才,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相关支持;补贴政策如有重复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有上位政策依据的,随上位政策依据调整或终止。本政策由区委人才办、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关于支持大学生来繁昌就业创业的若干举措实施细则
上一篇 : 辽宁省启动实施乡村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 加快建设农业强省和食品工业大省
下一篇 : 最后一页